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郑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运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规划管理
1.居住小区,以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配置,新建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配建充电设施按《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规定执行,在既有小区按照“能装尽装”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电源、供电容量、消防等建设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2.专用停车场所,按照快慢充结合配置,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公交、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
3.公共停车场所,以大功率快充为主配置,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加油(气)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全市A级以上景区结合需求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配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
4.县乡和农村地区,加强县乡、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鼓励在县城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重点村、大型村镇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布局建设充电站;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5.超充建设规划应纳入市充电设施整体规划布局;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结合汽车超充建设技术发展、空间布局、用电需求和建设需求,编制超充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全覆盖,新建公共场站均应具备超充能力,现有充电站逐步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快速充电需求。
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本辖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辖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任务落实和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
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土地、供电、消防、防雷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2.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对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做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3.新建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郑州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郑州市社会投资备案,取得备案代码;在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备案信息同步报备同级充电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信用承诺书等有效信息,并明确建充(换)电站规模、交(直)流桩数、总功率等相关信息;未按要求报备项目后期不享受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政策。
4.公(专)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住建部颁发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机电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5.公(专)用充电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图形标志设置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标准的规定执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具备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实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6.公(专)用充电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专)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并将验收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验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①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电力答复单、竣工图纸材料等;
②不动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③设备购置合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和有CMA标识、CNAS的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实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④五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验收合格报告;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运营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在我省从事公用充电服务和运营的法人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运营管理。相关准入条件如下:
1.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拥有8名及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并提供人员最近3个月以上社保权益单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转账凭证。其中,需持电工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4名以上(持高压类至少1名)。
3.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接入平台,具备通信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功能,运营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1年。
4.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5.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其中,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占比不低于20%。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①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换电服务,确保用户及设施安全。
②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③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④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⑤定期对损毁未修、不能正常使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展排查治理,因客观因素无法使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
⑥依法承担充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保障机制
1.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自用充电桩建设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支持居民社区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社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3.给予用地政策支持:规划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为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建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边角、零散、闲置土地建设社会公共充电桩,鼓励乡镇区域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社会公用充电桩。
4.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电网企业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营业窗口和供电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公共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
5.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推进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共享充电机器人、车网互动(V2G)、光储充放一体站等建设。新建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鼓励将充电设施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引进微电网循环、虚拟电厂等技术,提升本地充电负荷可调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6.鼓励建设运营企业转型:为用户提供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积极参与电力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鼓励居住区、乡村地区采用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提供建设和运营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
原文链接:https://zzjsj.zhengzhou.gov.cn/comment.jspx?contentId=85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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