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价调整落地:有望改变独立储能高充低放困境,工商业储能收益收窄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5月2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三次征求意见的河南省工商业分时电价调整,靴子落地,新的工商业分时电价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从通知来看,此次调整主要在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浮动比例、输配电价是否参与峰谷浮动三方面进行了确认。
1)河南省白天时段,仅剩平段或谷段。光伏发电的大增,显然对电力的供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前电力短缺时段已变成电力富裕时段。
2)峰谷浮动比例变动。尤其是高峰浮动拉大至1.72倍,且电度输配电价保留在浮动基数中,有助于拉大峰谷价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政策相比,峰谷价差拉大4.64%。
3)电度输配电价参与浮动。在经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后,此后两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度输配电价均调回了浮动范围。在政策激励下,低谷用电增多,或将显著减少电网收益。因此此项条款的来回变动,也显示了电网企业在其中的博弈。
1)河南省白天时段,仅剩平段或谷段。光伏发电的大增,显然对电力的供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前电力短缺时段已变成电力富裕时段。
2)峰谷浮动比例变动。尤其是高峰浮动拉大至1.72倍,且电度输配电价保留在浮动基数中,有助于拉大峰谷价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政策相比,峰谷价差拉大4.64%。
3)电度输配电价参与浮动。在经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后,此后两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度输配电价均调回了浮动范围。在政策激励下,低谷用电增多,或将显著减少电网收益。因此此项条款的来回变动,也显示了电网企业在其中的博弈。
此次调整,有利于提高目前河南省独立储能电站运行的经济性。河南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采用分时电价结算,而大部分独立储能电站均在光伏大发的午间时段被调用充电调峰,午间从高峰变为平段或低谷,可大为降低其充电成本。这也与日前发布的《河南省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的储能电站不得出现高价充电、低价现象保持了一致(参考文章:河南独立储能调用运行实施细则:示范项目全年调用≥350次,不得出现高价充电/低价放电现象)。
但同时,此次调整,却对对于工商业用户侧储能产生了不利影响。企业多为白天工作,白天用电成本降低后,已无需利用储能,可直接在不改变用电行为的基础上节约电费。
从分时时段上看,谷段、峰段非常集中,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下,可考虑配置6小时的长时储能。
白天6:00-16:00,平段或谷段
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一致,此次分时电价的时段调整,均将白天6:00-16:00设置成平段或谷段,取消了原有10:00-14:00的高峰/尖峰时段设置。
河南省白天时段,仅剩平段或谷段。光伏发电的大增,显然对电力的供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前电力短缺时段已变成电力富裕时段。
对于工商业用户侧储能,此次调整显然不利于其应用。企业多为白天工作,白天用电成本降低后,已无需利用储能,可直接在不改变用电行为的基础上节约电费。
另外,从分时时段的划分上看,本次调整后,虽然河南仍可配置3小时储能系统,但1、2、6-8、12月仅可进行一次充放电,0-7点谷段充电,16-24点高峰+尖峰时段放电,无法进行全年两充两放,不利于工商业储能获得更多收益。
从分时时段上看,谷段、峰段非常集中,新的政策下,可考虑配置6小时的长时储能,在0-6点充电,在16:00-24:00放电。
电度输配电价仍参与浮动
1)现行政策:
1月、7-8月、12月采取季节性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1:1:0.47;其它8个月的浮动比例1.64:1:0.41
2)正式文件与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次征求意见:全年浮动比例统一,无季节性峰平谷比价区别,均统一到1.69:1:0.46;首次将电度输配电价调整出浮动范围;
第二次征求意见:全年浮动比例1.69:1:0.46,与第一次调整保持一致,而电度输配电价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出浮动范围后,又参与浮动;
第三次征求意见:统一浮动比例再次调整为1.72:1:0.45,相对于现行政策,高峰电价浮动比例拉大;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参与浮动保留。
正式文件:与第三次征求意见一致,统一浮动比例再次调整为1.72:1:0.45,相对于现行政策,高峰电价浮动比例拉大;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参与浮动保留。
1)现行政策:
1月、7-8月、12月采取季节性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1:1:0.47;其它8个月的浮动比例1.64:1:0.41
2)正式文件与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次征求意见:全年浮动比例统一,无季节性峰平谷比价区别,均统一到1.69:1:0.46;首次将电度输配电价调整出浮动范围;
第二次征求意见:全年浮动比例1.69:1:0.46,与第一次调整保持一致,而电度输配电价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出浮动范围后,又参与浮动;
第三次征求意见:统一浮动比例再次调整为1.72:1:0.45,相对于现行政策,高峰电价浮动比例拉大;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参与浮动保留。
正式文件:与第三次征求意见一致,统一浮动比例再次调整为1.72:1:0.45,相对于现行政策,高峰电价浮动比例拉大;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参与浮动保留。
此次调整后,高峰浮动拉大至1.72,且电度输配电价保留在浮动基数中,有助于拉大峰谷价差。
在经历第一次调整后,此后两次电度输配电价均调回了浮动范围。在政策激励下,低谷用电增多,或将显著减少电网收益。因此此项条款的来向变动也显示了电网企业在其中的博弈。
以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电价平段电价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浮动比例计算12个月的平均峰谷价差,调整后平均价差较现行价差增加4.64%,较3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方案增加2.32%。(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调整方案详情可见:安徽河南峰谷价差提高:河南输配电价纳入浮动,安徽新增尖峰电价,浮动比例提高3%)
7、8、12、1月:尖峰-低谷价差
其余月份:高峰-低谷价差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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