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增量配电业务再出新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3月15日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二章 原则与流程
第十六条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或原电网运营企业对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在划分意见正式印发后 30日内向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与用户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相关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
第四章 变更与监管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消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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