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融资模式风云莫测,特许经营与PPP、F+EPC等相关问题梳理!
前言:特许经营概念的提出
特许经营概念的提出
特许经营分两大类,政府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本文所讨论的特许经营为政府特许经营。
2002年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首次提出政府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地方上也相继出台特许经营条例,构成了当时特许经营实施的基本法律体系。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地方上也相继修改特许经营条例,我国进入特许经营法律体系的新时代。
一、特许经营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特许经营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2000年初开始起草、调研、论证,于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项内容在法学界被概括为特许(立法中未明确普通许可和特许的分类,但沿用了《行政许可法》草案中关于特许的表述,因此仍被视为特许),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渊源。
人大法工委《行政许可法释义》明确说明:“专营权利的赋予,即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公用事业服务等行业,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其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无法放开竞争,放开竞争容易影响其服务效能。因此,进入这些行业要实行准入制度,要设定比较高的门槛,以使进入者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结合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和实践,可以总结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所具有的三个明显特征:
(1)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为行政机关;
(2)特许的内容是有限公共资源或公共服务的经营权,初始投资规模较大,需要较长时间回收投资;
(3)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具有时间和范围上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此外,特许经营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实施。
虽然政府特许经营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但两者在取得方式、许可内容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
二、特许经营模式与PPP的关系
特许经营与PPP的关系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吹响了PPP项目在全国发展的号角,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水利部等多个部委也相继出台了几十个文件助推PPP项目的开展。财金〔2014〕113号PPP操作指南、财金〔2015〕21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167号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等政策文件,构建了我国PPP模式实施基本架构,故而2014年被视为PPP模式在我国正式发展的元年。
目前,我国PPP项目涵盖19个领域,分别为: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建设和环境、城镇综合开发、教育、水利建设、医疗卫生、旅游、政府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科技、能源、体育、养老、林业、农业、社会保障、其他。
通过相关政策对特许经营与PPP概念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到,首先,特许经营项目的要点是社会资本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必须是获得的政府授权;但并非所有PPP项目都必须获得政府授权。其次,PPP模式适用范围大于特许经营适用范围,两者的适用范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的关系。
2017年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看出,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将特许经营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那么PPP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呢?根据上文我们的分析,PPP与特许经营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符合特许特征的PPP协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其协议属于行政协议;除此之外的PPP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三、特许经营模式和F+EPC近期的成交变化
(一)特许经营模式在3月前后的变化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2日,3-4月成交规模环比增长最大的行业依次为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工程,增长幅度依次为617.08亿元、102.39亿元和90亿元,我们关注到,投资类交通运输项目整体规模下滑较为严重,但特许经营模式却增幅明显,可见经营性交通项目大多转向特许经营模式实施,而非经营性项目受近期政策环境影响很大,规模下滑较为严重;科技、农业、社会保障、文化、养老、医疗卫生和政府基础设施行业在2023年暂无特许经营项目成交;剩余的12个行业中仅有2个行业环比规模减小,即体育和旅游行业,减少规模量较小,均不超过5亿元。
图 6 2023年特许经营项目各行业1-2月成交规模、成交数量与3-4月的对比图(按3-4月成交规模增量降序)
从各行业特许经营项目2023年3-4月成交规模环比增幅来看,林业、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行业1-2月无特许经营项目,而3-4月开始有特许经营项目成交,尤其是林业项目3-4月成交了11项/46.83亿元的特许经营项目;其他环比增幅较大的行业依次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能源行业,环比增幅均超过了100%。
图 7 2023年特许经营项目各行业1-2月成交规模与3-4月的对比图
(按环比增幅降序)
(二)F+EPC在3月前后的变化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2日,F+EPC项目3-4月成交规模环比减少的行业居多,成交规模减小最多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城镇综合开发(环比减少276.91亿元)、水利建设(环比减少91.38亿元)和农业(环比减少69.30亿元);科技、林业、旅游、其他、社会保障、体育、养老、医疗卫生和政府基础设施2023年暂无F+EPC项目成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业3-4月F+EPC项目成交规模有所上升,相比1-2月增加了102.73亿元。
图 8 2023年F+EPC项目各行业1-2月成交规模、成交数量与3-4月的对比图
(按2023年成交规模降序)
从各行业F+EPC项目2023年3-4月成交规模环比增幅来看,仅文化、市政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行业的F+EPC项目成交环比增长;其他行业环比下降,尤其是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和教育行业3-4月暂无F+EPC项目成交。
图 9 2023年F+EPC项目各行业1-2月成交规模与3-4月的对比图
(按环比增幅降序)
四、特许经营模式与F+EPC模式特点
(一)特许经营模式特点
1.交易架构图
2.成交项目行业分布
截至4月22日,2023年特许经营项目成交规模最大的行业依次为交通运输(16项/1707.73亿元)、市政工程(189项/661.73亿元)和城镇综合开发(5项/372.62亿元)。从成交数量来看,市政工程供热、供水等经营性行业的特许经营项目远超其他行业。
图 10 2023年特许经营项目成交规模和数量行业分布图
3.交易主客体
(1)招标主体类型
除去未公布招标人的项目,2023年已成交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人91%为政府部门(包括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管委会等),紧随其后的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国有企业招标项目11个,国企招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将项目主体从政府转移至该国企,相比较政府招标项目多了一层债务风险隔离机制。
图 11 2023年已成交的特许经营项目招标人性质
(2)牵头中标人类型
2023年1月至今成交的特许经营项目的牵头中标人性质发现,无论是从牵头成交的项目数量还是项目规模来看,牵头企业中,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企和其他国企,下同)均占绝对的市场优势。从规模上,地方国企牵头占85%,地方国企参与的本地特许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公益性”特征,项目收益性相对有限,属于市场接受程度较低的项目;央企及其下属公司牵头成交的项目占12%,且其牵头的单项项目平均规模较大,央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为牵头参与,此类项目一般收益性较好、风险可控;其二为由当地国企牵头组建联合体,央企以股权换施工的策略参与项目,该类项目一般具有一定的风险,而该风险主要由地方国企承担。
图 12 2023年特许经营项目牵头中标企业性质分布图
4.是否能自负盈亏,如不是如何处理
从政策机制上,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较难实现。虽然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中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但在第11条规定了“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这就造成了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期难以有财政补贴的现状,因此经营性收益不稳定、不明朗的项目风险较大,大多只能由地方国企作为牵头人承担相应收益风险。
从地方实践上,因为特许经营模式有其独特优势,对于财务上无法自平衡的项目,多采用资源补偿的方式,通过“肥瘦搭配”打包实现项目的财务自平衡,常用补偿资源包括文旅资源、矿产资源,也造就了近期的“砂石热”。另外,路衍经济也是对特许经营补偿资源的一个探索方向。
(二)F+EPC特点 1.交易架构图
2.成交项目行业分布
截至4月22日,2023年F+EPC项目成交规模最大的行业依次为城镇综合开发(18项/707.34亿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6项/165.04亿元)和水利建设(5项/99.78亿元);从成交项目数量来看,2023年成交的F+EPC项目中城镇综合开发和市政工程行业居多,两者数量占比达56%。
图 13 2023年F+EPC项目成交规模和数量行业分布图
3.交易主客体
(1)招标主体类型
除去未公布招标人的项目,2023年已成交的F+EPC的招标人80%为国有企业(指穿透到最后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有),紧随其后的是政府部门。
图 14 2023年已成交的F+EPC项目招标人性质
(2)牵头中标人类型
分析2023年截至4月22日成交的F+EPC项目的牵头中标人性质发现,从牵头成交的项目规模来看,央企及其下属公司占市场优势,牵头成交的F+EPC项目规模合计达62%,相比于特许经营模式,央企在F+EPC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其中一个原因是央企在项目资本金的筹措上具有优势。
图 15 2023年F+EPC项目牵头中标企业性质分布图
4.是否能自负盈亏,如不是如何处理
“F+EPC”被广泛应用于一些片区开发项目,在实践中,为规避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往往在论证过程中强调项目的资金平衡,但据观察,绝大多数项目的财务平衡比较依赖片区内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收入。
四、风险提示 “F+EPC”虽然在实践中运用广泛,但其存在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目前没有任何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其运作规范,并在多地隐性债务审查中被认定存在隐性债务风险,因此被叫停的项目也不止一个。《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中明确阐述:由于PPP监管趋严等原因,部分地方开始采用“授权-建设-运营”(ABO)、“融资+工程总承包”(“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2023年4月17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也对类似模式提出了关注“紧盯违规问题高发领域。强化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查股权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对外担保、金融业务等领域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许经营模式在实践上对政策的理解莫衷一是,在经营性公路、水务和垃圾处理领域有较长的实践历史和相对丰富的政策体系,在实践中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但除上述领域外,由于对特许经营政策理解和认识的偏差,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操作问题。究其原因,其中一个方面可能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的发布与PPP政策处于同一阶段,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因此并没有持续的规范性文件对25号令进行完善,随着近年来环境改变,其又被拿出来作为替代方案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操作风险,近年来在非传统应用领域,特许经营模式在诸多实践中显示出多方面的操作问题,包括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机构、招标方式、适用项目类型、操作程序等方面,诸多项目的实际操作中与政策要求偏差甚远,存在以“特许经营”之名,行“F+EPC”之实的嫌疑,同样存在造成隐性债务的风险,建议相关方专业论证、谨慎决策。
(本文来自建投管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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